可以发色图么?[・ー・]
>>Po.9105
不需要,b岛本身不需要太复杂的规则,所以直接使用法律当作最低限度的规则即可,总比从别的网站复制一个用户协议过来可简单多了。
不需要,b岛本身不需要太复杂的规则,所以直接使用法律当作最低限度的规则即可,总比从别的网站复制一个用户协议过来可简单多了。
>>Po.9099
>不行,一切以法律为准,法律不允许的就不能发。
>>Po.9106
>不需要,b岛本身不需要太复杂的规则,所以直接使用法律当作最低限度的规则即可,总比从别的网站复制一个用户协议过来可简单多了。
没有意识到这些是自相矛盾的吗?
主张“一切以法律为准”,中国大陆法律法规规定网络实名制,b岛并没有实名制,是否已经违反法律法规?而且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了极多网络审查监管的内容,并不是什么不“太复杂的”“最低限度的规则”。
>不行,一切以法律为准,法律不允许的就不能发。
>>Po.9106
>不需要,b岛本身不需要太复杂的规则,所以直接使用法律当作最低限度的规则即可,总比从别的网站复制一个用户协议过来可简单多了。
没有意识到这些是自相矛盾的吗?
主张“一切以法律为准”,中国大陆法律法规规定网络实名制,b岛并没有实名制,是否已经违反法律法规?而且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了极多网络审查监管的内容,并不是什么不“太复杂的”“最低限度的规则”。
>>Po.9108
任何用户协议都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,所以直接跳过复杂的用户协议,使用法律作为最低程度的限制已经让这个流程最简单了,你只需要在合法的情况下使用你拥有的权利便可。
任何用户协议都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,所以直接跳过复杂的用户协议,使用法律作为最低程度的限制已经让这个流程最简单了,你只需要在合法的情况下使用你拥有的权利便可。
>>Po.9109
>不行,一切以法律为准,法律不允许的就不能发。
>当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
>注册用户实名和没有注册功能的网站有什么关系?b岛的注册用户至今为0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、域名注册服务,办理固定电话、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,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、即时通讯等服务,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,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。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,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。
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“后台实名、前台自愿”的原则,要求用户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,并对版块发起者和管理者实施真实身份信息备案、定期核验等。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,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。
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,依法履行以下义务:按照“后台实名、前台自愿”原则,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,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。
>不行,一切以法律为准,法律不允许的就不能发。
>当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
>注册用户实名和没有注册功能的网站有什么关系?b岛的注册用户至今为0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、域名注册服务,办理固定电话、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,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、即时通讯等服务,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,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。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,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。
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“后台实名、前台自愿”的原则,要求用户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,并对版块发起者和管理者实施真实身份信息备案、定期核验等。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,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。
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,依法履行以下义务:按照“后台实名、前台自愿”原则,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,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。
>>Po.9097
>>Po.9111
>>Po.9099
>不行,一切以法律为准,法律不允许的就不能发。
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:(九)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:(七)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:(七)宣扬淫秽、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;
>>Po.9111
>>Po.9099
>不行,一切以法律为准,法律不允许的就不能发。
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:(九)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:(七)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:(七)宣扬淫秽、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;
>>Po.9112
你认为你做的合法,你就可以做;反之,就不可以做。
毕竟你也不是B岛的注册用户,也并没有阅读并同意那根本不存在的用户协议。
所以我也不知道你到底想表达什么。
你认为你做的合法,你就可以做;反之,就不可以做。
毕竟你也不是B岛的注册用户,也并没有阅读并同意那根本不存在的用户协议。
所以我也不知道你到底想表达什么。
>>Po.9116
很简单,恶法非法
倒是你如果真的持以下观点,可以考虑b岛等等是否合法(假设是中国法律),在何种意义上合法,以及不合法是否不合理
>>Po.9099
>>Po.9116
>不行,一切以法律为准,法律不允许的就不能发。
>你认为你做的合法,你就可以做;反之,就不可以做。
很简单,恶法非法
倒是你如果真的持以下观点,可以考虑b岛等等是否合法(假设是中国法律),在何种意义上合法,以及不合法是否不合理
>>Po.9099
>>Po.9116
>不行,一切以法律为准,法律不允许的就不能发。
>你认为你做的合法,你就可以做;反之,就不可以做。
>>Po.9123
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是学说争论,谁是谁非暂无定论。不过有定论的是,如果你违法(哪怕你固执地认为那是“恶法”),那就肯定得有人要见晶哥了?
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是学说争论,谁是谁非暂无定论。不过有定论的是,如果你违法(哪怕你固执地认为那是“恶法”),那就肯定得有人要见晶哥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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